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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5日電)復興航空張姓空姐因公司班機於民國103年在澎湖墜毀,向興航提離職;但興航依合約認為她服務未滿3年因此提告,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,判張女須賠償11萬7533元,全案可上訴。 張女於101年8月進入興航擔任空服員一職,並與公司簽訂「空服員服務契約書」,月薪新台幣2萬4800元,按契約內容,她需服務至104年8月。 然而,興航222號班機於103年7月在澎湖墜毀,導致機上48人死亡、10人重傷,而興航在99年至103年間發生5起空中發動機異常及空中關車事件,導致張女萌生退意,在103年7月以家人反對為由,向公司提出離職申請。 興航依「空服員服務契約書」相關規定向張女提告,並求償違約金30萬元,加上她沒有在離職20天前預告,須另賠1萬7533元,合計31萬7533元。 張女指稱,興航違反「勞基法」第8條「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,應預防職業上災害,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」的規定,因此依據「勞基法」,有權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無須賠償公司違約金等。 承審法官認為,飛安會調查興航澎湖空難事故,肇事原因可能是「飛航操作與天氣」,並未指出興航管理是造成飛機失事的主因,張女也無法舉證興航違反勞動法令,造成她工作風險高於簽約時可預見的風險等,認定張女違約離職。 法官審酌興航訓練張女的費用為12萬多元,並考量張女已服務1年11個月,判她須賠償興航違約金10萬元,再加上張未於20天前預告離職,造成興航損失,合計判賠11萬7533元。1050905804CAEA8E3FB29F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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